《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的情形有:
一、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各類車輛使用年限如下:
1、出租車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教練車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車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營運載客汽車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校車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專項作業車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9、掛車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0、摩托車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11、其他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12、私家車等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二、安全技術不達標的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綠色環保不達標的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檢驗周期內不達標的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車輛使用年限確認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如圖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行駛里程—引導報廢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一)出租客運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教練車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車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營運載客汽車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校車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非營運載客汽車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載貨汽車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作業車等車輛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泰安泰山拆車
上一條:東莞市區8月起全天限行國三柴油車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 | 下一條:【再生利用】汽車回用件批發與零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