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有偶
同是廢品收購店的老板
王某和趙某也犯了同樣的糊涂
該案中,廢品收購店老板王某以同樣的方式從盜車賊徐某處收購了3輛贓車,隨后轉賣給另一家廢品收購店老板趙某。
趙某向王某要報廢手續,王某稱這車是他買來的,沒有相關手續,但趙某知道他是賣水泥袋等廢品的,懷疑車輛來路不明。但為了獲取利益,趙某還是以每噸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貨車收購,經切割拆解后以每噸225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貨車以廢鐵的形式賣給鋼鐵廠賺取差價。經鑒定,三輛贓車價值人民幣59836元。
檢察官審查認為
廢品收購店老板陳某、王某、趙某三名犯罪嫌疑人明知車輛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近日,閩侯縣檢察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起訴3名廢品收購店老板。
1、什么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何陳某、王某、趙某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要求?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于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一)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
(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報廢需要嚴格的手續和資質,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知道相關規定,在沒有任何手續和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且拆解贓車,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
3.那什么情況下,陳某、王某、趙某才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三名犯罪嫌疑人若事前與偷車賊徐某通謀,為其銷贓,則系共犯,構成盜竊罪。本案中三人未有上述情況,故不構成盜竊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廣大群眾莫要因一時貪念
抱著僥幸心理
收購來歷不明之物
一旦構成犯罪
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泰安泰山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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